【本网讯】根据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详见视频解读)